



一、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公司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公司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1、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主办者、出版公司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
3.出版公司为非法人编辑部的,请示文件中需明确由非法人编辑部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
4.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不同意主办者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5.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6.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军队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公司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
3、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有权力不同意主办单位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4、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5、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
主送单位为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公司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军队单位:申请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
主送单位为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公司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加盖工商查询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出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为离退休人员或兼职;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4、网络编辑师。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7.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9.《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10.申请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http://www.nppa.gov.cn/nppa/contents/329/46001.shtml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8:30—11:30,13:30—17:00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1、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明确具体变更内容;
3.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不同意主办者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4.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5.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军队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明确具体变更内容;
3、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有权力不同意主办单位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4、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5、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网络出版公司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
主送单位为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公司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军队单位:网络出版公司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
主送单位为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公司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4.《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5、《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
1、《增值电信与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6.《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8.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变更业务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http://www.nppa.gov.cn/nppa/contents/329/46002.shtml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8:30—11:30,13:30—17:00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1、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明确具体变更内容;
3.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不同意主办者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4.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5.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军队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明确具体变更内容;
3.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有权力不同意主办者提出的部分申请,但应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4.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5.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网络出版公司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
主送单位为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公司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军队单位:网络出版公司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
主送单位为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正文应载明主管、主办、出版公司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3.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4.《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5、《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
1、《增值电信与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6.《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通过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获得的证书;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或同意的有人事权规定资格的单位评定的出版专业职称证书;
3、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过的责任编辑注册证书。

出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及其他行业职称不被认定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8.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变更业务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http://www.nppa.gov.cn/nppa/contents/329/46003.shtml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8:30—11:30,13:30—17:00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出版公司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2.所申报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或者相关公证,或者游戏著作权人明确的自我声明(承诺),游戏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
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申请单位提交出版物审批申报材料至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一、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请示文种,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游戏类别(电脑或移动或游戏机或其他)、出版公司、运营机构以及拟申报事项内容,如为游戏机游戏,应在文件中说明具体游戏机类型;
3.游戏名称应简单明了,高度概括和反映游戏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简化汉字以外的字符,不允许与已批准游戏重名,游戏作品命名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游戏内容不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4.一款游戏一请示文件,报送材料A4纸规格,1式2份,无须装订成册;
5.同一平台上运行的小游戏(10个以上),允许同一文件申报,但原则上不允许一次超过20个。
1.请示文种,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游戏类别(电脑或移动或游戏机或其他)、出版公司、运营机构以及拟申报事项内容,如为游戏机游戏,应在文件中说明具体游戏机类型;
3.游戏名称应简单明了,高度概括和反映游戏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简化汉字以外的字符,不允许与已批准游戏重名,游戏作品命名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游戏内容不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4.一款游戏一请示文件,报送材料A4纸规格,1式2份,无须装订成册;
5.同一平台上运行的小游戏(10个以上),允许同一文件申报,但原则上不允许一次超过20个。
二、《出版国产电脑网络游戏作品申请书》或《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1.《出版国产电脑网络游戏作品申请书》适用于客户端、网页、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等类型国产网络游戏作品的申报,《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适用于国产移动网络游戏作品的申报;
2.其中“运营机构的游戏运营情况”,是指该运营机构在日常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应包括:最早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时间、已运营的游戏作品、正在运营的游戏作品情况及其他必要情况;
3.其中“出版专业人员”,是指在出版公司中实际从事游戏内容审核工作,分别具有初级、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出版编辑人员;
4.其中出版公司“审读报告”须包含:游戏作品内容的准确介绍,出版公司审读起止时间,审读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过程,最终明确的审读意见;
5.申请材料最后须由负责该游戏审核的责任编辑和出版公司的总编辑分别手写签字后,加盖出版公司公章。
1.《出版国产电脑网络游戏作品申请书》适用于客户端、网页、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等类型国产网络游戏作品的申报,《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适用于国产移动网络游戏作品的申报;
2.其中“运营机构的游戏运营情况”,是指该运营机构在日常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应包括:最早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时间、已运营的游戏作品、正在运营的游戏作品情况及其他必要情况;
3.其中“出版专业人员”,是指在出版公司中实际从事游戏内容审核工作,分别具有初级、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出版编辑人员;
4.其中出版公司“审读报告”须包含:游戏作品内容的准确介绍,出版公司审读起止时间,审读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过程,最终明确的审读意见;
5.申请材料最后须由负责该游戏审核的责任编辑和出版公司的总编辑分别手写签字后,加盖出版公司公章。
三、著作权证明材料及著作权人相关证明文件;
1.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中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游戏申报名称须与登记证书软件名称全称或简称完全一致,受让取得的,须同时提交原始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
2.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公证书(复印件),其公证书中须明确体现游戏名称和著作权人名称,需与申报文件中的完全一致;
3.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自我声明(原件),则声明中须明确体现游戏名称和著作权人名称,需与申报文件中的完全一致;
4.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公民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如为同一平台上运行的打包申报游戏,需同时提交平台的著作权证明材料。
1.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中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游戏申报名称须与登记证书软件名称全称或简称完全一致,受让取得的,须同时提交原始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
2.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公证书(复印件),其公证书中须明确体现游戏名称和著作权人名称,需与申报文件中的完全一致;
3.如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材料为自我声明(原件),则声明中须明确体现游戏名称和著作权人名称,需与申报文件中的完全一致;
4.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公民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如为同一平台上运行的打包申报游戏,需同时提交平台的著作权证明材料。
四、运营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ICP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运营机构公章。运营机构和著作权人非同一企业的,还需提交运营机构与著作权人签订运营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著作权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运营机构公章。运营机构和著作权人非同一企业的,还需提交运营机构与著作权人签订运营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著作权人公章。
五、游戏画面截图;
截图须为彩色打印的清晰图片,数量不得少于10张,能够充分反映游戏作品核心内容与基本面貌,其中至少包含1张带游戏名称的游戏主界面图片。
截图须为彩色打印的清晰图片,数量不得少于10张,能够充分反映游戏作品核心内容与基本面貌,其中至少包含1张带游戏名称游戏主界面图片。
六、游戏作品中文脚本全文及游戏屏蔽词库;
1.游戏作品中文脚本全文是指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说明、游戏道具名称等;
2.此项材料仅需提供电子版即可。
1.游戏作品中文脚本全文是指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说明、游戏道具名称等;
2.此项材料仅需提供电子版即可。
七、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
1.详细说明游戏防沉迷系统具体运行机制,内容真实有效;
2.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和移动网络游戏不需提供此项内容,但需在游戏作品情况处单独进行说明。
1.按照《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要求,截图说明实名注册系统、时段时长控制系统、付费系统、游客模式的设置情况;
2.提供实名注册系统、付费系统、法定节假日时段时长控制系统等游戏上线前无法有效审查内容的真实有效保证书;
3.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公司防沉迷系统审查过程及结论。
八、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帐号及游戏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
1.“管理人员账号”为成年人账号,高、中、低级各3个,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2.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为未成年人账号,高、中、低级各3个,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此项要求不适用于移动游戏和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
3.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可不提供此项内容,但需提供至少3个游戏激活码或序列号。
1.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账号为成年人账号,高、中、低及空白账号各3个,其中高、中、低级账号须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2.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2组,每组高、中、低级各3个,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九、游戏审查辅助材料;
1.客户端游戏须提交客户端光盘1式3份;
2.网页游戏须提供游戏登陆网址;
3.移动游戏须提供可正常使用的安装包光盘3份或者安装包下载网址;
4.网络下载单机游戏须提供下载网址并详细说明游戏安装运行环境和条件;
5.如游戏需在游戏机或其他专用审查设备上运行,须提供已安装游戏的专用审查设备2台(审查设备在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申报单位);
6.客户端可安装,测试或下载网址可打开,游戏可运行,账号可正常使用,申报游戏版本须与出版版本完全一致。
1.客户端游戏须提交客户端光盘或U盘1式3份;
2.网页游戏须提供游戏登陆网址;
3.移动游戏须提供可正常使用的安装包光盘或U盘1式3份或者安装包下载网址;
4.网络下载单机游戏须提供下载网址并详细说明游戏安装运行环境和条件;
5.如游戏需在游戏机或其他专用审查设备上运行,须提供已安装游戏的专用审查设备2台(审查设备在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申报单位);
6.客户端可安装,测试或下载网址可打开,游戏可运行,账号可正常使用,申报游戏版本须与出版版本完全一致。
十、包含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游戏演示视频的光盘或U盘。
1.光盘1式3份,可读取;
2.盘面上标注游戏名称及“电子文档资料”、“演示视频”字样,申报材料按序排列;
3.游戏演示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视频中需展示健康游戏忠告、游戏标题、游戏的主界面、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进入的场景、可体验的全部系统,有战斗系统的必须展示游戏中的实际战斗效果,且时长不少于2分钟,有防沉迷系统的还须展示各关键时间点的防沉迷提示和收益情况。
1.光盘或U盘1式3份;
2.光盘或U盘上标注游戏名称及“电子文档资料”、“演示视频”、“安装包”字样,申报材料按序排列;
3.游戏演示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视频中需展示健康游戏忠告、游戏标题、游戏的主界面、防沉迷效果、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进入的场景、可体验的全部系统,有战斗系统的必须展示游戏中的实际战斗效果,且时长不少于2分钟。
http://www.nppa.gov.cn/nppa/contents/329/46004.shtml
010-83138708;83138716
8:30—11:30,13:30—17:00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出版公司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2.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已在国家版权局履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
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申请单位提交出版物审批申报材料至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一、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请示文种,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游戏类别(电脑或移动或游戏机或其他)、出版公司、运营公司以及拟申报事项内容,如为游戏机游戏,应在文件中说明游戏机类型;
3.游戏名称应简单明了,高度概括和反映游戏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简化汉字以外的字符,不允许与已批准游戏重名,游戏作品命名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游戏内容不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4.一款游戏一请示文件,报送材料A4纸规格,1式2份,无须装订成册。
1.请示文种,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游戏类别(电脑或移动或游戏机或其他)、出版公司、运营公司以及拟申报事项内容,如为游戏机游戏,应在文件中说明游戏机类型;
3.游戏名称应简单明了,高度概括和反映游戏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简化汉字以外的字符,不允许与已批准游戏重名,游戏作品命名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游戏内容不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4.一款游戏一请示文件,报送材料A4纸规格,1式2份,无须装订成册。
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申请书》;
1.本申请书适用于各类型进口网络游戏作品的申报;
2.其中“出版专业人员”,是指在出版公司中实际从事游戏内容审核工作,分别具有初级、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出版编辑人员;
3.其中“该游戏在境外运营情况”须包含:该游戏在境外最早上市时间、上市地点,目前还在运营的国家或地区,游戏在境外的用户数量、市场收入、社会反映等必要情况介绍;
4.其中“运营机构的游戏运营情况”,是指该运营机构在日常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具体情况,简介应包括:机构存续时间、最早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时间、已运营的游戏作品、正在运营的游戏作品情况及其他必要情况;
5.其中“出版专业人员”,是指在出版公司中实际从事游戏内容审核工作,分别具有初级、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出版编辑人员;
6.其中出版公司“审读报告”须包含:游戏作品内容的准确介绍,出版公司审读时间、审读发现的问题和修改过程以及最终明确的审读意见;
7.申请书最后须由负责该游戏审核的责任编辑和出版公司的总编辑分别手写签字后,加盖出版公司公章(责任编辑与总编辑都须满足相应岗位职业资格要求,第一次提交相关材料时须提供相关资格证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各类型进口网络游戏作品的申报;
2.其中“出版专业人员”,是指在出版公司中实际从事游戏内容审核工作,分别具有初级、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出版编辑人员;
3.其中“该游戏在境外运营情况”须包含:该游戏在境外最早上市时间、上市地点,目前还在运营的国家或地区,游戏在境外的用户数量、市场收入、社会反映等必要情况介绍;
4.其中“运营机构的游戏运营情况”,是指该运营机构在日常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具体情况,简介应包括:机构存续时间、最早开展游戏运营活动的时间、已运营的游戏作品、正在运营的游戏作品情况及其他必要情况;
5.其中“出版专业人员”,是指在出版公司中实际从事游戏内容审核工作,分别具有初级、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出版编辑人员;
6.其中出版公司“审读报告”须包含:游戏作品内容的准确介绍,出版公司审读时间、审读发现的问题和修改过程以及最终明确的审读意见;
7.申请书最后须由负责该游戏审核的责任编辑和出版公司的总编辑分别手写签字后,加盖出版公司公章(责任编辑与总编辑都须满足相应岗位职业资格要求,第一次提交相关材料时须提供相关资格证明)。
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复印件);
1.批复抬头为出版公司,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境外著作权人名称及申报事项内容,加盖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专用章;
2.未载明境外著作权人名称的,须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表或境外著作权人授权合同复印件;
3.境内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独立开发的非境外IP授权游戏,可提供著作权证明材料和加盖著作权人公章的授权合同复印件;如属境外IP授权游戏,仍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1.批复抬头为出版公司,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境外著作权人名称及申报事项内容,加盖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专用章;
2.未载明境外著作权人名称的,须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表或境外著作权人授权合同复印件;
3.境内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独立开发的非境外IP授权游戏,可提供著作权证明材料和加盖著作权人公章的授权合同复印件;如属境外IP授权游戏,仍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四、运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ICP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运营机构公章。运营机构和著作权人非同一企业的,还需提交运营机构与著作权人签订运营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著作权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运营机构公章。运营机构和著作权人非同一企业的,还需提交运营机构与著作权人签订运营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著作权人公章。
五、游戏画面截图;
截图须为彩色打印的清晰图片,数量不得少于10张,能够反映游戏作品核心内容与基本面貌,其中至少包含1张带游戏名称的游戏主界面图片。
截图须为彩色打印的清晰图片,数量不得少于10张,能够反映游戏作品核心内容与基本面貌,其中至少包含1张带游戏名称的游戏主界面图片。
六、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
1.详细说明游戏防沉迷系统具体运行机制,内容真实有效;
2.移动游戏和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可不提供此项内容,但需单独进行说明。
1.按照《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要求,截图说明实名注册系统、时段时长控制系统、付费系统、游客模式的设置情况;
2.提供实名注册系统、付费系统、法定节假日时段时长控制系统等游戏上线前无法有效审查内容的真实有效保证书;
3.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公司防沉迷系统审查过程及结论。
七、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及游戏屏蔽词库;
1.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是指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说明、游戏道具名称等;
2.此项材料仅需提供电子版即可。
1.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是指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说明、游戏道具名称等;
2.此项材料仅需提供电子版即可。
八、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帐号及游戏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
1.“管理人员账号”为成年人账号,高、中、低级各3个,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2.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为未成年人账号,高、中、低级各3个,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3.移动游戏暂不需提供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
4.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可不提供此项内容,但需提供至少3个游戏激活码或序列号。
1.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账号为成年人账号,高、中、低及空白账号各3个,其中高、中、低级账号须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2.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2组,每组高、中、低级各3个,绑定满足审查需要的游戏资源或货币。
九、游戏审查辅助材料;
1.客户端游戏须提交客户端光盘1式3份;
2.网页游戏须提供游戏登陆网址;
3.移动游戏须提供可正常使用的安装包光盘3份或者安装包下载网址;
4.网络下载单机游戏须提供下载网址并详细说明游戏安装运行环境和条件;
5.如游戏需在游戏机或其他专用审查设备上运行,须提供已安装游戏的专用审查设备2台(审查设备在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申报单位);
6.客户端可安装,测试或下载网址可打开,游戏可运行,账号可正常使用,申报游戏版本须与出版版本完全一致。
1.客户端游戏须提交客户端光盘或U盘1式3份;
2.网页游戏须提供游戏登陆网址;
3.移动游戏须提供可正常使用的安装包光盘或U盘1式3份或者安装包下载网址;
4.网络下载单机游戏须提供下载网址并详细说明游戏安装运行环境和条件;
5.如游戏需在游戏机或其他专用审查设备上运行,须提供已安装游戏的专用审查设备2台(审查设备在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申报单位);
6.客户端可安装,测试或下载网址可打开,游戏可运行,账号可正常使用,申报游戏版本须与出版版本完全一致。
十、包含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游戏演示视频的光盘或U盘。
1.光盘1式3份,可读取;
2.盘面上标注游戏名称及“电子文档资料”、“演示视频”字样,申报材料按序排列;
3.游戏演示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视频中需展示健康游戏忠告、游戏标题、游戏的主界面、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进入的场景、可体验的全部系统,有战斗系统的必须展示游戏中的实际战斗效果,且时长不少于2分钟,有防沉迷系统的还须展示各关键时间点的防沉迷提示和收益情况。
1.光盘或U盘1式3份;
2.光盘或U盘上标注游戏名称及“电子文档资料”、“演示视频”、“安装包”字样,申报材料按序排列;
3.游戏演示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视频中需展示健康游戏忠告、游戏标题、游戏的主界面、防沉迷效果、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进入的场景、可体验的全部系统,有战斗系统的必须展示游戏中的实际战斗效果,且时长不少于2分钟。
http://www.nppa.gov.cn/nppa/contents/329/46005.shtml
010-83138708;83138712
8:30—11:30,13:30—17:00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出版公司须为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
2.非出版公司发行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发行单位须具有发行许可证;
3.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游戏出版物已在国家版权局履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单位提交出版物审批申报材料至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一、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请示文种,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出版公司、发行单位以及拟申报事项内容;如为游戏机游戏,应在文件中说明游戏机类型及电子游戏出版物类型;
3.游戏名称应简单明了,高度概括和反映游戏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简化汉字以外的字符,不允许与已批准游戏重名,游戏作品命名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游戏内容不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4.一款游戏一请示文件,报送材料A4纸规格,1式1份,无须装订成册。
1.请示文种,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出版公司、发行单位以及拟申报事项内容;如为游戏机游戏,应在文件中说明游戏机类型及电子游戏出版物类型;
3.游戏名称应简单明了,高度概括和反映游戏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简化汉字以外的字符,不允许与已批准游戏重名,游戏作品命名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游戏内容不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4.一款游戏一请示文件,报送材料A4纸规格,1式1份,无须装订成册。
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游戏出版物申请书》;
1.本申请书适用于进口电子游戏出版物的申报;
2.其中“详细内容介绍”应准确介绍游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背景、扮演角色、游戏角色(NPC)、场景、主要情节、玩法、功能(系统)、主要特点、游戏使用方法等〕,逐项详细说明并配必要图片;
3.其中“审读报告”须包含:出版公司审读起始时间、审读发现的问题和修改过程以及最终明确的审读意见;
4.“审读报告”须由负责该游戏审核的责任编辑和出版公司的总编辑分别手写签字后,加盖出版公司公章(责任编辑与总编辑都须满足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要求,第一次提交材料时须提供相关资格证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进口电子游戏出版物的申报;
2.其中“详细内容介绍”应准确介绍游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背景、扮演角色、游戏角色(NPC)、场景、主要情节、玩法、功能(系统)、主要特点、游戏使用方法等〕,逐项详细说明并配必要图片;
3.其中“审读报告”须包含:出版公司审读起始时间、审读发现的问题和修改过程以及最终明确的审读意见;
4.“审读报告”须由负责该游戏审核的责任编辑和出版公司的总编辑分别手写签字后,加盖出版公司公章(责任编辑与总编辑都须满足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要求,第一次提交材料时须提供相关资格证明)。
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复印件);
1.批复抬头为出版公司,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境外著作权人名称及申报事项内容,加盖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专用章;
2.未载明境外著作权人名称的,须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表或境外著作权人授权合同复印件;
3.境内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独立开发的非境外IP授权游戏,可提供著作权证明材料和加盖著作权人公章的授权合同复印件;如属境外IP授权游戏,仍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1.批复抬头为出版公司,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境外著作权人名称及申报事项内容,加盖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专用章;
2.未载明境外著作权人名称的,须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表或境外著作权人授权合同复印件;
3.境内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独立开发的非境外IP授权游戏,可提供著作权证明材料和加盖著作权人公章的授权合同复印件;如属境外IP授权游戏,仍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四、出版合同及游戏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分别加盖出版公司及游戏代理机构公章。
复印件,分别加盖出版公司及游戏代理机构公章。
五、发行合同及发行单位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发行单位公章(如发行方为出版公司本身,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文件中作出明确表述,可不提供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发行单位公章(如发行方为出版公司本身,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文件中作出明确表述,可不提供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六、电子游戏出版物关卡介绍或过关攻略;
内容完整详实有效,能够反映游戏完整内容。
内容完整详实有效,能够反映游戏完整内容。
七、游戏防沉迷功能设置说明;
如具备联网功能,则应按照《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要求,截图说明防沉迷系统功能。
八、电子游戏出版物主要任务和主要场景的彩色图片(电子文档);
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游戏道具等,电子文档光盘1式3份。
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游戏道具等,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1式3份。
九、电子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本(电子文档);
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游戏道具等,电子文档光盘1式3份。
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游戏道具等,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1式3份。
十、电子游戏出版物样盘;
1.1式3份,盘面上标注游戏名称,光盘内容可读取,游戏可正常安装运行,且与拟出版版本完全一致;
2.如游戏安装运行需要特殊系统、软件、硬件环境,请提供相应设备2套(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出版公司);
3.如安装需要输入序列号或激活码,需提供相应材料;
4.如游戏中设定了万能通关模式,请提供相应材料;
5.如为游戏机游戏,需同时提供游戏运行设备2台(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出版公司)。
1.样盘1式3份,盘面上标注游戏名称,光盘内容可读取,游戏可正常安装运行,且与拟出版版本完全一致;
2.如游戏安装运行需要特殊系统、软件、硬件环境,请提供相应设备2套(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出版公司);
3.如安装需要输入序列号或激活码,需提供相应材料;
4.如游戏中设定了万能通关模式,请提供相应材料;
5.如为游戏机游戏,需同时提供游戏运行设备2台(游戏审批结束后退还出版公司)。
十一、包含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游戏演示视频的光盘或U盘。
1.光盘1式3份,可读取;
2.盘面上标注游戏名称及“电子文档资料”字样,光盘中材料扫描清晰,按序排列;
3.游戏演示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视频中需展示健康游戏忠告、游戏标题、游戏的主界面、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进入的场景、可体验的全部系统,有战斗系统的必须展示游戏中的实际战斗效果,且时长不少于2分钟。
1.光盘或U盘1式3份;
2.光盘或U盘上标注游戏名称及“电子文档资料”、“演示视频”、“安装包”字样,申报材料按序排列;
3.游戏演示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视频中需展示健康游戏忠告、游戏标题、游戏的主界面、防沉迷效果、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进入的场景、可体验的全部系统,有战斗系统的必须展示游戏中的实际战斗效果,且时长不少于2分钟。
http://www.nppa.gov.cn/nppa/contents/329/46006.shtml
010-83138708;83138712
8:30—11:30,13:30—17:00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地方出版公司,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网络出版公司不具有主办单位的,由该出版公司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军队出版公司,由主办单位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1、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出版公司拟申请变更资本结构的基本情况;
3.正文后附联系人和电话;
4.报送材料为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军队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2.正文应载明出版公司拟申请变更资本结构的基本情况;
3.正文后附联系人和电话;
4.报送材料为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2、按申报单位类型选择提交:
地方单位: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报所在地出版管理部门的申请文件;![]()
主送单位为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正文应载明出版公司拟申请变更资本结构的基本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军队单位: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申请文件;![]()
主送单位为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正文应载明出版公司拟申请变更资本结构的基本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3.《出版公司变更资本结构申请表》(加盖出版公司公章);
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出版公司的企业章程(加盖工商查询章);

加盖工商查询章。
6.出版公司变更资本结构有关决定或协议;
7.拟变更投资人的资质证明文件。
1.拟变更投资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章程的复印件,章程需加盖工商查询章;
2.个人投资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出版公司公章。
http://www.nppa.gov.cn/nppa/contents/329/46007.shtml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8:30—11:30,13:30—17:00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